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1年度,151號
TPDM,111,審交附民,151,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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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1號
原 告 梁景亮
訴訟代理人 梁有明
梁景珊
梁玟燁
被 告 林溪章
海豐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瑋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溪章因本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82號過失傷害案 件,經原告梁景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 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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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豐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