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LEXANDER DABA AMINA IMEH (聖露西亞籍)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貳肆零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LEXANDER DABA AMINA IMEH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 檢署)檢察官以民國111年2月9日111年度偵字第2778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黃綠色乾燥植株1包(淨重0.2270公 克)因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 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 而以111年度偵字第27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 核閱相關卷宗無誤。再查,扣案之黃綠色乾燥植株1包(毛重 0.9740公克,淨重0.2270公克,經取樣0.0030公克鑑驗用罄 ,驗餘淨重0.2240公克)經送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 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月13日航藥 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07頁), 足認上開扣案物為違禁物,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 直接接觸上開毒品,其上留有毒品殘渣,衡情難以與之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視同大麻,一併沒收銷燬之。 另鑑驗用罄部分則均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蔡宗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