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255號
TPDM,111,單禁沒,255,202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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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峻鋠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峻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451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之物,經檢驗含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臺北榮民總醫院檢驗結果,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 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毒品 鑑定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韶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附表:
編號 項目 數量 鑑驗內容 1 白色或透明結晶 1包 含袋1個,淨重0.9570公克,取樣0.0027公克,驗餘淨重0.954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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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