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翰揚(原名鄭正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緝字
第2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0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翰揚(原名鄭正隆)因犯施用毒品案 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25 5號、第256號、第257號、第2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被告因上開案件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確含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二、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 日,於105年7月1日生效,因認沒收本質上非屬刑罰事項, 乃於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 31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99年度毒 偵緝字第255號、第256號、第257號、第258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查閱相關偵查卷宗核實 。又被告因前開案件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含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卷附台北榮民總醫院98年6 月30日鑑定書為證(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 1046號卷第63頁),依前揭規定,該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 均得由聲請人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如附表所 示之物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 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 同毒品而一併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與前述規定相
符合,應予准許。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滅 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或重量 成分 證據出處 1 白色或無色透明結晶體(含包裝袋) 1包(送驗數量1.142公克、驗餘數量0.544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北榮民總醫院98年6月30日鑑定書(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046號卷第6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