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0年度,30號
TPDM,110,重附民,30,202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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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林東宏

陳淑君
被 告 朱寶寅

朱寶辰

戴有

被 告兼上
法定代理人 吳盈萱
被 告 陳弘祥


被 告兼上
法定代理人 陳信雄
被 告 魏丞昊

被告 兼上
法定代理人 魏宗銘
被 告 盧盛龍
蔡王翔
被告 兼上
法定代理人 張月娟
被 告 林宇辰

黃緯綸

被告 兼上
法定代理人 黃志宏
宋燕珍
被 告 張丞旭

被告 兼上
法定代理人 張達
汪華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10年度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林東宏陳淑君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號被告朱寶 寅等10人被訴殺人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黃靖崴
                  法 官 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詠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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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