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063號
TPDM,110,訴,1063,2022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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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宇



選任辯護人 李志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28961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196號),
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釐清之處,爰命再開
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4月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5法庭行
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涂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詠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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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