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7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國隆
選任辯護人 蔡亜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續
字第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國隆無罪。
理 由
壹、檢察官起訴意旨:
被告蔡國隆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號,以下簡稱北科大)機電學院車輛工程系副教授,告 訴人蕭耀榮為同系教授兼系主任。被告因對告訴人不滿,積 怨已久,且陸續向北科大、教育部、法務部廉政署等單位檢 舉告訴人未果,明知他所檢舉的內容均查無實據,仍意圖散 布於眾,基於妨害名譽的犯意,於民國106年9月2日上午7時 52分左右,在學校辦公室內連結網路,陸續在以他姓名註冊 的個人臉書及「送姚立德校長進入教育部當部長」(已更名 為:「祝蔡英文連任中華民國總統」,以下仍以「送姚立德 校長進入教育部當部長」稱之)的臉書專頁,貼文:「開學 後北科大蕭耀榮的貪腐與其子女教育學術造假案,我打算寫 陳情書給蔡英文總統了」等內容,並檢附名稱為「NTUT1123 」的Google Drive雲端硬碟連結,硬碟內則放置他與他人談 論含有如附表所示內容的錄音檔,誣指告訴人「幫兒子找教 授指導科展藉以獲得升學保送」、「幫兒子科展抄襲葉哲良 教授之研究成果」、「幫子女取得建中、北一女的入學保送 資格」、「利用學校去越南什麼招收博士班學生,目的是要 去幫其子弄國際科展」等不實言論誹謗告訴人,並於同日將 上述貼文及雲端硬碟連結,轉貼於下列22個臉書社團網頁: 液氣壓混合車特論、民主教育聯盟、機械工具與售價、公民 力量-要求政府和朝野黨團保障公民不服從和言論自由、靠 北民進黨、教育電台聲動全世界、台灣公民爆料公社、2017 罷免蔡英文聯盟、靠北北科、靠北電動車、軍公教監督政府 爆料中心、換讚互助團+免費廣告區、機電產業顧問團部落 、車聯網物聯網互聯網、台中一中(43屆)、台灣資訊大未 來、青壯中軍公教人員,退休金個人帳戶促進會、智慧電動
載具開源聯盟、SAEVForum、程式人雜誌-公益出版、Fablab Taipei、車輛功能性安全ISO26262教學(以下簡稱液氣壓混 合車特論等22個粉絲頁);又於106年9月3日,在個人臉書 專頁公布他向教育部檢舉蕭耀榮的信函,指稱告訴人「利用 職務將公家資源與人脈轉為個人與家人使用,如以教學名義 聲稱購買樂高電動積木組件為在職班學生下課帶回家實習, 結果係帶回家給兒子女兒做科展」、「以兒子小時氣喘申請 機電學院之院研究專案,以公費行自己家人之用」、「利用 自己的研究生幫其兒子工作,大搞製作成果終於將其兒子以 加分超過滿分,保送建國中學」、「連續泡製三年,並再度 保送臺灣大學電機工程系」、「要其研究生幫兒子寫專利、 論文、競賽與科展(且又將其較年幼的女兒也加入此一人為 菁英製造計畫)」、「運用教育部技職再照計畫之助理幫其 兒子整理比賽資料與各種公開活動等資料」等不實內容,使 不特定人得以瀏覽,足以貶損告訴人的名譽及社會評價。綜 上,檢察官認為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誹謗罪 。
貳、無罪推定、證據裁判、舉證責任等原則及證據能力的處理:一、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規定:「犯罪 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而刑 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是指足以認定被 告確有犯罪行為的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必須適合於被告 犯罪事實的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 ,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的方法,以為裁 判基礎。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 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 察官對於起訴的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的實質舉證 責任。如果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不足以為被告有罪的積極 證明,或其指出證明的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 的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的諭知, 方符憲法保障人權的意旨。
二、刑事訴訟法第308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 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 併記載」。據此可知,無罪的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 而其理由的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的證據資料,也不以具有證據 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的傳聞證據,也可以作為彈 劾證據使用。是以,無罪的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 有證據能力,原則上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基此,本件被
告所為,既然經本院認定他的行為應諭知無罪,自不再論述 所援引有關證據資料的證據能力問題。
參、檢察官起訴時所憑的證據資料、被告的辯解:一、檢察官起訴所憑的證據資料: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於偵查中的供述 1.被告有在臉書發文並檢附內含有錄音檔的雲端硬碟連結,復轉發至多個臉書社團。 2.被告有在臉書張貼教育部檢舉函。 3.被告無法提出相關事證,明確指出是何人向他告知告訴人去越南招生的實際目的是幫告訴人之子弄馬來西亞科展。 4.被告是因看到告訴人之子的科展照片出現樂高,而認為告訴人使用學校公務及申請經費研究專案。 5.被告僅因聽聞告訴人之子入學分數比滿分還高,並未確認告訴人之子 女高中入學方式,即推論告訴人幫 子女做科展加分取得建中及北一女的入學保送資格。 6.因楊靜堂教授曾向被告表示告訴人 有去找他幫忙,被告因此認為告訴人有幫兒子科展抄襲葉哲良教授研究成果。 2 告訴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的指訴 1.被告在臉書及雲端硬碟內提到的內容均屬不實。 2.告訴人之子女均係非以保送方式進入高中就讀。 3.告訴人去越南進行招生與告訴人之子參加馬來西亞科展一事無關,亦非同一個時間點。 3 證人張育彰的證述 告訴人於課堂上曾提過可以用樂高做模擬研究,但張育彰不知道告訴人是否提供樂高給兒子作為參展使用,亦未曾與被告提及此事。 4 證人張濱茂之證述 張濱茂曾為告訴人的指導學生,有傳訊息向被告陳述一些關於告訴人之子在執行計畫上冠名的事情,且有告知被告這些事情並未經過查證,請被告向當事人查證。 5 證人陳姵萍的證述、被告提供與陳姵萍間的對話紀錄1份 陳姵萍為告訴人依研究計畫聘請的助理,告訴人曾要求陳姵萍翻譯英文論文,陳姵萍認遭告訴人壓榨而與被告聯繫,陳姵萍並無告訴人利用學校資源幫他兒子的確切證據,亦不曾向被告表示有幫忙整理告訴人之子的科展資料。 6 告訴人提供的錄音檔光碟、譯文及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 被告指謫如附表所示不實內容的事實。 7 被告提供與證人張濱茂間的對話紀錄擷圖1份 張濱茂雖向被告提及告訴人之子有掛名在越南籍博士生的文章內、聽說告訴人用計畫的錢買筆電給他兒子用等,但同時表示不知道該博士生是否有資料或物證、競賽與投稿有無關聯性、也不清楚傳聞是否真實,請被告另向當事者求證。 二、被告及辯護人的辯解:
㈠被告辯稱:
我向北科大檢舉告訴人的違失行為,學校高層約談我,不要 繼續調查,我認為事關公益,再向法務部廉政署提出檢舉, 學校都消極不處理,為了讓社會各界公評,才在臉書、粉絲 頁貼文。我是評論公眾議題,為大眾發言,並不構成犯罪。 ㈡辯護人為被告所為的辯解:
關於檢舉函部分,被告基於主觀上的確信,認為他的檢舉函 內容均為真實,才把檢舉函內容及教育部後續回覆等來龍去 脈都公布於網路上。就算張貼的內容是否屬實仍待調查,被 告也不是在完全沒有合理依據的情況下去惡意貼文,被告主 觀上僅是要公布調查經過,引起主管機關注意,進而有後續 調查,並無誹謗的故意。而關於錄音檔部分,由檢察官勘驗 內容,可知該錄音檔並沒有具體指述如起訴書所載的誹謗內 容,就算認定被告有指稱告訴人兒子蕭季威的科展作品涉嫌 抄襲,至多也僅是損害告訴人兒子的名譽。何況楊鏡堂教授 作證時,也提到告訴人父子有拜訪過他,此與被告在錄音檔 所述內容是一致的,被告並沒有惡意誣指告訴人父子有去藉 以升學保送的情形。
肆、本院認定檢察官所提事證不足以證明被告犯誹謗罪的理由:一、刑法誹謗罪所指摘傳述者,為具體足以損及他人名譽的事實 。如行為人就他所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的言論 所憑的證據資料,主觀上並沒有對他「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 不實」的認識,即不成立誹謗罪:
㈠言論自由為人民的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 應給予最大限度的維護,以便人民得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 、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的功能得以發揮。只 是,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的保護,法律尚非 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的限制。我國在面對言 論自由保障與有效名譽保護的基本權利衝突時,刑法分則第 27章有關妨害名譽的處罰類型,只有侮辱罪與誹謗罪。其中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規定為:「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 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第1項)。散布文字、圖 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
金(第2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3項)」 。誹謗罪是為處罰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陳述」,因此本罪 定有證明真實條款。「真實」是指現在或過去的具體歷程或 狀態,並且具有可以驗證其為「真」或「偽」的性質者,唯 有「事實」才有所謂「真偽」之別;相較於此,相對於事實 的概念,可以泛稱為「意見」,無論是純粹的價值判斷或單 純的意見表述,欠缺可資檢驗真偽的性質,意見可說是見仁 見智的「個人品味」問題,因此即便尖酸刻薄,亦不在誹謗 罪的處罰範圍。有無某種名譽,應聯結「事實」始得存在而 加以判斷,如認為名譽是一種外部社會的評價,則法律所保 障的名譽法益,即應該是「不被他人以虛偽言論毀損的社會 評價」,亦即一個人有維護良好聲譽不受不實事實抹黑的權 利,卻沒有「欺世盜名」的權利。當「名譽」構築在事實之 上,則陳述真實之事的言論,即不認為是侵害名譽,因為法 律並無理由限制任何人說實話的權利。如果說「真實言論」 會毀損名譽,應只能解釋成所謂的「名譽感情」(內部名譽 ),而此種名譽感情,充其量只是「個人擁有較佳聲譽的主 觀願望」,並無理由成為法律上可以主張的「權利」。 ㈡刑法第310條第1項的「誹謗」,是指行為人知其所指摘或傳 播轉述的具體事項,足以貶損他人名譽者,而仍將該具體事 實傳播於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使大眾知悉其內容而指摘或 傳述之者而言。亦即,誹謗罪所指摘傳述者為具體足以損及 他人名譽的事實,公然侮辱則是指未指定具體事實所為抽象 的謾罵、侮辱而言。如「對於具體的事實有所指摘,並有與 誹謗事件毫無語意關連的抽象謾罵時」,固可同時該當侮辱 及誹謗的構成要件(例如公然在媒體上以毫無根據的想像, 指摘某政府官員與財團掛勾,旋即對該官員以髒話三字經為 抽象謾罵);然而,如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 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 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除應認為不成立誹 謗罪,更不在公然侮辱罪的處罰範圍。此外,個人名譽究竟 有無受到減損或貶抑,更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的感情為斷。 也就是說,即便行為人所為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上的情感,但 客觀上對於被害人的人格評價並無影響時,尚不得遽以刑法 公然侮辱罪加以論處。
㈢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敘明:「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指摘 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 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
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 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 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 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 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據此,如行為人得提出相關資料、證據,而依該相關證據 可相信其所述為真實,即不得以誹謗罪相繩,而不以該事實 是否確屬真實為必要。又倘若行為人所評論之事與多數人有 所關聯,且受評論人又負責處理該多數人的事務,而既然行 為人所評論之事涉及多數人的公共利益,則此類型事務即應 屬可受公評之事,為達到監督公眾事務的效果,言論自由於 此所受的保護自應較高於個人名譽權,以發揮言論自由於憲 法保障上最大的價值。
二、被告曾在他個人臉書貼文:「開學後北科大蕭耀榮的貪腐與 其子女教育學術造假案,我打算寫陳情書給蔡英文總統了…… 」,並在「送姚立德校長進入教育部當部長臉書粉絲專頁」 ,公布他向教育部檢舉告訴人的信函,稱告訴人利用職務, 將公家資源與人脈轉為個人與家人使用:
㈠被告為北科大機電學院車輛工程系副教授;告訴人自90年起 擔任同系教授,並於103年至106年兼任該系系主任。證人張 育彰為告訴人在100年至103年指導的碩士班研究生;證人張 濱茂為告訴人在101年至104年指導的碩士班研究生;陳姵萍 於103年9月至104年12月擔任告訴人主持的技職教育再造技 優計畫的專任助理。
㈡告訴人曾於90年5月1日至91年3月31日,申請北科大機電學院 研究特色計畫獲准,建置氣喘呼吸音的取樣及判斷設備,研 究以呼吸音透過機電技術之頻率轉換,來找尋氣喘呼吸音的 頻譜特徵。告訴人曾於104年10月8日至11日代表北科大至越 南招生。
㈢告訴人之子蕭季威於98年6月錄取建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建 中),乃是經由考試,以參加高中高職聯合申請入學的方式 。其後,告訴人之子經教育部選拔,於99年6月參加美國第6 1屆國際科技展覽會並獲獎,其作品經教育部國立科學教育 館聘請3位大學教授輔導。又告訴人之子於就讀國立臺灣大 學電機系期間,曾在102年典範科大電動車計畫支領臨時人 員工讀金新臺幣(下同)8,450元,也有參與告訴人與中華 顧問工程公司合作的「電動車控制與偵測」計畫。另告訴人 之子曾參加於104年4月17日至19日舉行的馬來西亞國際發明 展,告訴人以北科大名義申請所擁有的專利中發明人為告訴 人及其子女者共7件,其子女參加科展的作品與上述7件專利
中有關聯者共3件;告訴人及其研究生發表的研討會論文之 中,告訴人之子列為共同作者者共4篇。
㈣告訴人之子蕭季威於國中時,以「變大變小,一付搞定-可變 倍率透鏡及其應用」為題,獲得第49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國 中組生活與應用科學科第一名;於高中時,在99年以「低像 差可變倍率透鏡之設計分析與應用」為題,獲得臺灣國際科 學展覽會工程學科大會獎一等獎;99年的科展研究成果為「 可調式兩段倍率聰明眼鏡」。而清大葉哲良教授於96、97年 曾受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補助,以「 變倍率液體透鏡之技術開發」為題進行研究。又國立清華大 學教授蕭德瑛曾進行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於99年發表「可 變焦距方向與大小之液體填充式透鏡分析、設計與製造」研 究成果報告。另楊鏡堂曾擔任教育部K12教育發展計畫中區 負責人。
㈤被告於106年9月2日在他個人臉書及「送姚立德校長進入教育 部當部長臉書粉絲專頁」,貼文:「開學後北科大蕭耀榮的 貪腐與其子女教育學術造假案,我打算寫陳情書給蔡英文總 統了……」,並附名稱為「NTUT1123─Google Drive」的雲端 硬碟連結,硬碟內聲音檔如附表所示。
㈥被告於106年9月2日將上述臉書貼文及雲端硬碟「NTUT1123-G oogle Drive 」連結,張貼於液氣壓混合車特論等22個臉書 社團網頁。
㈦被告於106年9月3日在「送姚立德校長進入教育部當部長臉書 粉絲專頁」,公布他向教育部檢舉告訴人的信函,稱告訴人 利用職務,將公家資源與人脈轉為個人與家人使用,如「以 教學名義聲稱購買樂高電動積木組件為在職班學生下課帶回 家實習,結果係帶回家給兒子女兒做科展」、「以兒子小時 候氣喘申請機電學院之院研究專案,以公費行自己家人之用 」、「利用自己的研究生幫其兒子工作,大搞製作成果終於 將其兒子以加分超過滿分,保送建國中學」、「連續泡製三 年,並再度保送臺灣大學電機工程系」、「要其研究生幫兒 子寫專利、論文、競賽與科展(且又將其較年幼的女兒也加 入此一人為菁英製造計晝)」、「運用教育部技職再造計晝 之助理幫其兒子整理比賽資料與各種公開活動等資料」,再 於106年9月3日將上述內容轉貼至下述3個臉書社團網頁:換 讚互助團、台灣公民爆料公社、軍公教監督政府爆料中心。 ㈧以上事情,這有上述檢察官所提證據資料編號2至5所示證人 的證詞、編號5至7所示的對話記錄、勘驗筆錄與對話記錄截 圖,以及國科會研究計畫成果完整報告(109年度調偵續字 第53號卷〈以下簡稱調偵續卷〉第153-230頁)、中小學科學
展覽會作品說明書(調偵續卷第231-262頁)、99年臺灣國 際科學展覽會優勝作品專輯(調偵續卷第263-343頁)、清 華大學博士論文(調偵續卷第543-655頁)、99年國科會研 究計畫成果報告(本院卷第95-236頁)等件可證,並為檢察 官、被告及辯護人所不爭執,這部分事實可以認定。 三、被告所述部分內容確實與事實並未全然相符,但被告所述內 容攸關公共利益,檢舉函所稱並非全然無據,且確信所指摘 或傳述之事為真實,而提出主觀的評論意見,尚難認被告有 誹謗告訴人的主觀意圖,即不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㈠告訴人之子曾在102年典範科大電動車計畫支領工讀金,告訴 人以北科大名義申請所擁有的專利中發明人為告訴人及其子 女者共7件,告訴人及其研究生發表的研討會論文之中,告 訴人之子列為共同作者者共4篇等情,已如前述。而證人即 北科大教授陳柏全於偵查時證稱:被告在臉書貼文後,很多 人在問我們系裡發生什麼事,我們就寫信給校長,校長因此 成立一個調查委員會,我是調查委員之一,學校是用學術倫 理查這件事情,我們發現告訴人有跟他的兒子在專利論文、 競賽上一起掛名,論文部分共同掛名的都是告訴人指導的學 生,我們對於共同掛名的人有一一去問,有些人說忘記了或 不願意回答,我們認為教授應該以更高道德標準來要求,因 此最後作成雖無不法但並非妥適的決定;我們也有發現科展 得名中都有告訴人之子、之女,但因為科展不是我們主要調 查範圍,所以只有列出來;另外,典範科大有一個計畫,經 費是工讀金性質,大概幾千元,當時經費是由助理核銷,後 來發現工時表與告訴人之子的課表相衝突等語(107年度調 偵字第2681號卷〈以下簡稱調偵卷〉第270-271頁)。又北科 大於107年4月24日發給被告的函文(調偵卷第274頁)中, 亦指稱:檢送院教評會議之決議供二位當事人參卓。本案決 議為:「本檢舉案,經審查小組調查後,雖無違法,但難認 妥適,故為維護教師倫理,樹立教師典範,建議當事人爾後 參與研究計畫之教師無論是否為計畫主持人或單位主管,都 應比照『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 十一點第一項之規定辦理;有關論文指導、研究、競賽、專 利,亦應以更高標準嚴謹恪守學術倫理及利益衝突之規範」 等內容。綜上,顯見北科大在被告於臉書與粉絲頁貼文指控 告訴人涉有學術造假、利用公家資源協助子女,以及與子女 在論文上共同掛名等事情後,才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結果 顯示告訴人雖無違法,在恪守學術倫理及利益衝突等規範上 卻有欠妥適。告訴人身為公立大學教授,在從事學術研究、 發表論文時如涉有學術倫理及利益衝突的爭議時,自與公共
利益有關,屬可受公評之事。是以,被告辯稱自己向北科大 檢舉告訴人的違失行為,事關公益,因為學校消極不處理, 才在臉書、粉絲頁貼文讓社會各界公評等情,即屬有據,則 被告是否有檢察官起訴意旨所指誹謗的主觀犯意,已有疑義 。
㈡陳柏全於偵查中證稱:告訴人之子有跟告訴人一起在專利論 文、競賽上掛名,科展得名中都有告訴人之子、之女,告訴 人在典範科大計畫有領取幾千元工讀金,後來發現工時表與 告訴人之子的課表相衝突等情,已如前述。而依被告所提出 他與張濱茂間的LINE及臉書對話紀錄中(調偵卷第156-159 頁),張濱茂一再表示:「為了他兒子的成績,實驗室的成 員參加比賽,一定有他兒子在內」、「實驗過程,幾乎不參 與,上台報告或得獎,一定是蕭季威在逞威風」、「老師您 好,因為我幾乎沒跟他兒子有合作什麼,就只有接過一個計 畫,他兒子也在名單內,但什麼都沒做,也沒成果報告,但 照樣領錢」、「我只知道之前學弟他們有競賽,他兒子有掛 名的現象;另外越南博士那個投稿他兒子也有掛名……」等內 容。另張濱茂亦證稱:我是告訴人的指導學生,印象中計畫 都是跟告訴人討論,計畫結束時有看到成果報告,當時沒有 特別去瞭解各別分工,我只有跟做車身的3位大學部同學有 接觸,其他2位有看過他們在實驗室,但是沒有跟蕭季威一 起討論過計畫,我知道蕭季威有來學校實驗室,但沒有特別 注意蕭季威有沒有在實驗室工作,我的認知是蕭季威沒有做 事情,因為當初跟告訴人有一些溝通上的不愉快,才會向被 告反應,實際上我不清楚計畫案會不會有外校學生,被告有 來問我相關資料冠名的問題,我就把自己的想法告訴被告等 語(調偵卷第285-286頁)。另依被告所提出他與陳姵萍間 的LINE對話紀錄中(調偵卷第61、70、72頁),陳姵萍提及 :「我已經和已畢業的濱茂聯絡上了,他願意協助我們蒐集 蕭的把柄,尤其是讓他兒子『蕭季威』論文掛名這件事」、「 我和他私下簽合約,這份合約根本無法律效益,他要我做與 計畫無關的工作,屬於公器私用」、「我明白您是為了公平 正義,但是他是個卑鄙小人,如果沒有精心佈局,怎麼把他 繩之以法?」等內容。陳姵萍亦證稱:我是教育部計畫助理 ,不是告訴人的個人助理,他卻要我做包括翻譯論文等跟計 畫無關的事情,我也聽過張濱茂跟其他研究生轉述告訴人利 用學校資源幫自己兒子的事情,後來被告透過研究生找上我 ,我把自己被壓榨的事情向被告反應,被告幫我聯繫北科大 的學務長,由我向學務長提出控訴,告訴人後來才支付我翻 譯費用等語(調偵卷第302-303頁)。綜上,被告在貼文指
控告訴人涉有學術造假、利用公家資源協助子女等事情時, 確實有向陳姵萍與張濱茂等人查證。是以,被告經陳姵萍與 張濱茂等人轉述告訴人在處理相關事宜的情狀,並要求學校 處理未果,而就研究計畫助理、費用支付等公共利益有關的 事情抒發個人的意見,縱使陳姵萍與張濱茂等人轉述的內容 未必與事實完全相符,尚難認被告有誹謗告訴人的主觀意圖 ,自難令被告擔負誹謗罪的罪責。
㈢告訴人之子是經由考試,以參加高中高職聯合申請入學的方 式,於98年6月錄取建中,並曾參加於104年4月17日至19日 舉行的馬來西亞國際發明展,告訴人則是於104年10月8日至 11日代表北科大至越南招生等情,已如前述,則被告在臉書 粉絲頁檢附名稱為「NTUT1123」的Google Drive雲端硬碟連 結,硬碟內放置他與他人談論含有如附表所示內容的錄音檔 ,其中指摘告訴人「幫兒子找教授指導科展藉以獲得升學保 送」、「利用自己的研究生幫其兒子工作,大搞製作成果終 於將其兒子以加分超過滿分,保送建國中學」、「幫子女取 得建中、北一女的入學保送資格」、「利用學校去越南什麼 招收博士班學生,目的是要去幫其子弄國際科展」等內容, 核屬不實,可以認定。但被告辯稱:告訴人曾跟我說他兒子 的入學分數比滿分還高,依我對於升學推甄的瞭解,這樣一 定是保證錄取,相當於保送,而且在我貼文前,報紙有刊登 過國立科大教授幫自己女兒指導科展的報導,報紙沒有寫姓 名,從報紙上刊登的包包照片,我發現是告訴人的包包,而 且我貼文後,也有建中學生來跟我講這件事情等情,並提出 標題為「建中生目睹:學生科展 教授爸教作假」的報紙及 批踢踢實業坊討論文章為證(調偵續卷第355-359頁)。由 該報導提及:「某科大教授爸爸幫女兒『惡補』如何口頭報告 ,『這裡要這樣講…評審才會確定是妳做的』;他拍下這幕, 批評部分學生科展作假,為了升學不擇手段……」等內容,顯 見被告指控告訴人幫子女指導科展,以「取得建中、北一女 的入學保送資格」等情,並非完全出於自己的臆測。再者, 告訴人以北科大名義申請所擁有的專利中發明人為告訴人及 其子女者共7件,其子女參加科展的作品與上述7件專利中有 關聯者共3件,可知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前述指摘為真實 。何況科技大學教授是否有以其專業或運用人脈,指導自己 的子女參加科展,俾以取得入學保送資格,確實攸關公共利 益之事,則參照上述規定及說明所示,即不能因被告此貼文 而科以誹謗罪刑責。
㈣檢察官主張被告在臉書、粉絲頁指摘告訴人「幫兒子找教授 指導科展藉以獲得升學保送」、「幫兒子科展抄襲葉哲良教
授之研究成果」、「去Intel展覽,那個你知道他是抄誰的 嗎?我不是一開始就寫的清大楊鏡堂老師也知道,不然他為 什麼要趕快去找我指導教授講」等不實內容,足以貶損告訴 人的名譽等語。惟查,楊鏡堂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被告 的論文指導教授,告訴人父子曾前往我服務的清華大學拜訪 ,說要請我指導蕭季威作專題,並拿了成品給我看,因為當 時葉哲良教授有做過類似的論文,我建議他們找葉哲良教授 指導,因為顧慮到原創性,要有包含新的創意會比較好,我 沒有辦法回答蕭季威的作品是否抄襲葉哲良教授,這要由調 查組調查等語(本院卷第333-337頁),顯然告訴人確實有 幫兒子找教授指導科展。又蕭季威於國中時,以「變大變小 ,一付搞定-可變倍率透鏡及其應用」為題,獲得第49屆中 小學科學展覽會國中組生活與應用科學科第一名;於高中時 ,在99年以「低像差可變倍率透鏡之設計分析與應用」為題 ,獲得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工程學科大會獎一等獎;99年的 科展研究成果為「可調式兩段倍率聰明眼鏡」;而清大葉哲 良教授於96、97年曾受國科會補助,以「變倍率液體透鏡之 技術開發」為題進行研究;國立清華大學教授蕭德瑛曾進行 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於99年發表「可變焦距方向與大小之 液體填充式透鏡分析、設計與製造」研究成果報告等情,已 如前述。是以,被告辯稱他主觀上確信上述所指摘或傳述之 事為真實,而提出主觀的評論意見,而且非以損害告訴人名 譽為唯一目的等情,即非全然無據。
㈤檢察官主張被告在臉書、粉絲頁指摘告訴人「利用職務將公 家資源與人脈轉為個人與家人使用,如以教學名義聲稱購買 樂高電動積木組件為在職班學生下課帶回家實習,結果係帶 回家給兒子女兒做科展」、「以兒子小時氣喘申請機電學院 之院研究專案,以公費行自己家人之用」等不實內容,足以 貶損告訴人的名譽等語。惟查,告訴人曾於90年5月1日至91 年3月31日,申請北科大機電學院研究特色計畫獲准,建置 氣喘呼吸音的取樣及判斷設備,研究以呼吸音透過機電技術 之頻率轉換,來找尋氣喘呼吸音的頻譜特徵等情,已如前述 ;而告訴人於偵訊時並不爭執自己的兒子曾有氣喘,科展有 使用樂高玩具,在學校的經費會議上有提議要購買自動課程 用的樂高等語(調偵續卷第393-394頁);又張育彰亦證稱 :告訴人上課有提過可以用樂高作模擬研究,我在大學上他 的課的時候聽到的,但我不知道他有用教學名義購買樂高供 子女參加科展使用,我看過被告在臉書指控告訴人的貼文, 被告也曾經打電話給我,他卻將我跟他的私人對話錄音,並 傳給他人等語(調偵續卷第368-369頁)。綜上,由告訴人
的供述及張育彰的證詞,顯然被告並不是在毫無任何合理依 據的情況下貼文。是以,被告辯稱:氣喘與機電相差甚遠, 且斯時告訴人之子亦有氣喘舊疾,加上被告與告訴人同為車 輛系同事,被告認為告訴人曾向車輛系申請樂高積木與系上 的教學無關,並發現告訴人兒子的科展報告內亦有以樂高為 道具,被告於檢舉函所稱並非全然無據等情,即使本院對於 被告是否有誹謗告訴人的主觀意圖,產生合理懷疑。伍、結論:
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基於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 為真實,而提出主觀的評論意見,雖然事後證明被告所述部 分內容與事實並未全然相符,但指稱事項與學術倫理及公共 利益俱屬有關,屬被告個人的訴求及質疑,縱其用字遣詞過 於激烈,仍屬言論自由保護範疇。是以,本院對於卷內訴訟 資料經逐一剖析,參互審酌,尚無從獲得被告有罪的心證, 參照前述法律規定及說明所示(貳、一),應諭知被告無罪 ,以示慎斷。
陸、適用的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
本件經檢察官王貞元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楊淑芬到庭實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附表:
編號 檔案名稱 對話內容 1 「AsusSoundRecorder/00000000與姚立德校長聊蕭耀榮案」 ①⑤(39:28)楊老師(指楊鏡堂)說要去檢舉他,他前因跟國際科展有關係,全國第一名,跟他兒子有關係。對啊,去美國比賽,所以保送建中,保送台大電機,問題是他國中的時候去找楊老師… ⑥(40:16)所以他根本就拜託這樣啊,然後楊老師就有一個很大的團隊,然後就交給葉哲良,所以就先copy,全國第一名上了建中,然後後來參加美國比賽,…去拜託的對象就是楊老師… ⑦(41:45)前陣子他去越南招生,用學校的名義,…他說他在越南旅館睡不著,都在幫他孩子弄科展的事,那科展這次好像在馬來西亞,所以他是利用學校去越南什麼招收博士班學生,其實他目的是要去幫他兒子弄國際科展,可以這樣啊,看去羅馬尼亞招生,可以來個歐洲10日遊…⑧ 2 callrecordings/00000000_233607_楊銘基 ①(09:00)他的小孩全部是保送,北一女全國科展第一名保送的,他兒子也是保送 ②(09:42)他兒子全國科展第一名,而且去Intel展覽,那個你知道他是抄誰的嗎?我不是一開始就寫的清大楊鏡堂老師也知道,不然他為什麼要趕快去找我指導教授講… ④(29:04)他覺得有人罩他,蓋的住,他的本性又流露出來,又是一副好像流氓一樣,幹 ⑤(49:20)以前他兒子國中升高中的造假什麼全國那個,是跟清華抄的,楊老師是介紹人,所以我也對我老師很不諒解,因為他們是學長學弟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