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298號
TPDM,110,易,298,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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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2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肅亓



選任辯護人 許英傑律師
彭之麟律師
溫尹勵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68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金肅亓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金肅亓於民國108年至109年9月間居住在臺北市○○區○○街00 號0樓,屢因噪音問題而與該址2樓住戶馬斯尼克起爭執。嗣 109年7月1日凌晨0時許,金肅亓因再次感覺受噪音干擾無法 入睡,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前往馬斯尼 克住所外,先以腳重踹該處大門數下,迫使馬斯尼克開門後 ,即以雙手手指朝向馬斯尼克做出槍擊動作,且對之恫稱「 你想被槍打嗎? You want take gun shot? Gun shot. GUN ! 我告訴你,You better move out! You better move OUT !」(附件編號①②),以此影響馬斯尼克生命、身體安全之 手段恐嚇馬斯尼克,致生危害於安全,並於該不特定多數人 得共見共聞之處,數次以「Fuck you so much!、Fuck You! 、Fuck!」(附件編號③④)辱罵馬斯尼克,足以貶損馬斯尼 克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馬斯尼克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 之5第1項、第2項有明文規定。查本判決以下所引各項供述



證據之證據能力,檢察官、被告金肅亓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理時均未爭執,且其等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 聲明異議(本院卷一第58頁,本院卷二第254至257頁),本 院審酌前揭供述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 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另本判決所援 引之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均未爭執證據能力,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 定程序所取得,又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 形,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應認均有證據能力,而得 採為判決之基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犯行,辯稱 :因馬斯尼克一家長期製造噪音,導致我每天晚上睡前都要 喝酒助眠,案發當晚我也喝得很醉,對整件事情都沒有印象 云云,辯護人並為其辯護稱:㈠被告長期受噪音所苦無法入 睡,兼以罹患癌症,無法使用安眠或抗憂鬱藥物,只能每晚 以酒精麻痺自己,案發當晚被告年僅5歲的女兒被樓上噪音 吵醒,被告方在酒醉之狀態下,上樓跟馬斯尼克反應,是其 當晚言行,包含稱自己有槍等語,均是酒醉下所為,其並無 恐嚇危害安全或公然侮辱之犯意,㈡馬斯尼克於開門後可輕 易辨識被告處於酒醉狀態,且事後馬斯尼克亦未搬離該處, 可見馬斯尼克未因而心生畏懼,㈢馬斯尼克於接受詰問時無 法指出係因被告哪一句話受到侮辱,且「Fuck you so much !」亦非正確英語用詞,是無貶損馬斯尼克名譽之可能云云 。經查:
㈠、被告於109年7月1日凌晨0時許,因認居住樓上之馬斯尼克家中傳出噪音而影響睡眠,遂上樓至馬斯尼克住家外,在該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處,先重踹該處大門數下,待馬斯尼克開門後,即以手指朝向馬斯尼克做出槍擊動作,且對之恫稱「你想被槍打嗎? You want take gun shot? Gun shot. GUN! 我告訴你,You better move out! You better move OUT!」(附件編號①②),並數次朝馬斯尼克咆哮「Fuck you so much!、Fuck You!、Fuck!」(附件編號③④)等情,為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58頁),核與證人馬斯尼克於審理時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本院卷二第236至241頁),並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當庭勘驗案發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確認屬實,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及監視錄影畫面擷圖11張可憑(本院卷一第341至344、347至357頁),首堪認定。㈡、恐嚇危害安全部分:
 ⒈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 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 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又所謂恐嚇,指凡一切 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 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自應綜合行為之外觀、目的、時空 場合等一切情狀,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
 ⒉查證人馬斯尼克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晚我配偶及子女都在 家中,當我開門後,被告即恐嚇我說「你想被槍打嗎? You want take gun shot?」我問她是認真的嗎?她就說她有1 把槍,接著繼續恐嚇我們,要我們最好搬家,當下我感到很 害怕等語明確(本院卷二第236至239頁),參以被告於案發 時係以威脅語氣對馬斯尼克稱「你想被槍打嗎? You want



take gun shot?」,並同時舉起雙手朝馬斯尼克做出手槍射 擊動作(附件編號①②),馬斯尼克因感驚訝而以「Gun shot ? What? You brought a gun?」確認被告真意,被告即回以 「YEAH! You want to try? COME ON!」並作勢要馬斯尼克 走出門,最後被告則以「我告訴你,You better move out! You better move OUT!」要求馬斯尼克一家搬離該處,此 有本院準備程序之勘驗筆錄1份可稽(本院卷一第343頁), 堪認被告確係以要使馬斯尼克受到槍擊,並配合雙手做出射 擊之動作加強威嚇力等方式恫嚇馬斯尼克,要求其儘速搬離 該處,且當其提出質疑時,被告隨即表示自己確有槍枝,甚 至挑釁要其前往領受槍擊,所為實屬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 恐嚇馬斯尼克,致生危害於安全;復衡以案發時間為凌晨0 時許,被告在馬斯尼克住處門外先重踹門板數下,再為上開 恐嚇舉止,則馬斯尼克深夜受此驚嚇,唯恐自己與妻兒受 有不測而心生畏怖乙情,要與常情無違,是被告所為,自已 該當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無訛。
㈢、公然侮辱部分:
 ⒈次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 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又按「侮辱」係以使人難堪 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 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 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
 ⒉查被告於前開時、地,數次以「Fuck you so much!、Fuck Y ou!、Fuck!」辱罵馬斯尼克乙節(附件編號③④),業經認定 如前,觀諸本案被告與馬斯尼克爭執脈絡,案發時係因被告 長期不滿樓上馬斯尼克住家製造之聲響,遂憤而上樓與馬斯 尼克理論,除以前引恐嚇之詞要求馬斯尼克搬離該處外,更 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狀態下,朝馬斯尼克數次咆哮「Fuck you so much!、Fuck You!、Fuck!」,該等英文詞彙,以 社會上一般人之認知,並稽以當時現場爭執之情狀,相當於 中文之「幹你」、「幹」等,該等用語均係唾棄鄙視,實有 不雅、輕衊之意,此對於遭謾罵之對象而言,自足以使其難 堪而貶損其人格及社會評價,是被告所為,亦該當刑法第30 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甚明。
㈣、被告及其辯護人固以前詞置辯,然查:
 ⒈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聲請傳喚被告住處總幹事王品衡、保全人 員楊壹良、看護Horlabor Aletha Sollorin(下稱Sollorin ),欲證明被告因受失眠所苦,需仰賴酒精及藥物始能入睡 ,故案發時係泥醉狀態而無恐嚇危害安全及公然侮辱之犯意 乙節;惟證人王品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曾跟我反應因



為噪音的關係精神狀態不是很好,很容易被驚醒,但案發當 日我沒有見到被告本人等語(本院卷二第243、246頁),證 人Sollorin亦證述:被告每晚雖都有使用酒精和一點點安眠 藥,但我因為小孩隔天要上學,案發時已經沒有在工作,我 是隔天經過被告跟我說,才知道被告前一天有去跟馬斯尼克 理論等語(本院卷二第252至253頁),則該2證人既未曾實 際見聞案發時之情狀,要難證明被告當時之意識狀態是否有 異;再證人楊壹良雖有於案發時到場,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被告於案發時酒氣很濃,精神狀況不好云云(本院卷二第24 8頁),但又陳稱:我沒有接受過精神醫學方面的訓練,且 我聽不懂英文,沒有辦法理解被告與馬斯尼克間的對話等語 (本院卷二第250頁),是關於被告案發時精神狀態不佳乙 情,應屬證人楊壹良缺乏憑據之主觀臆測,礙難採信。況經 本院於準備程序時當庭勘驗案發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內容,乃 見被告於案發期間無論重踹馬斯尼克住處大門、與楊壹良或 馬斯尼克對話之過程,其動作均穩定、無晃動或步履蹣跚之 情,且說話言語清晰(本院卷一第342至344頁),足認被告 於案發時之身心狀態無異常,甚至能與楊壹良或馬斯尼克互 相應答,對話內容亦非顯然怪誕、不合邏輯,斷非酒後意識 不清、無從控制其言行、舉止者,是其當知悉所為恐嚇危害 安全、公然侮辱犯行,此揭所辯應無足取。
 ⒉再馬斯尼克於遭被告以前述言行恐嚇後,或考量任意搬遷可 能對配偶或子女之生活有重大影響,或尚未覓得合適住處, 故未立即搬離案發地點,應屬合理,辯護人以馬斯尼克於案 發仍居住在該處,遽認馬斯尼克未因被告言行而心生畏怖云 云,乃係陷入社會所想像典型被害人形象之迷思,而忽略舉 家搬遷本非容易之事,且事發後被害人如何對外表現及認知 心理之處理方式本就因人而異,非可一概論之。甚且被告於 警詢時自承於109年9月間即搬到現在臺北市○○區○○路之住處 ,只有每週會回去臺北市○○區○○街居所1至2天等語(109年 度他字第11859號卷第68頁),則被告既已先搬離該處,馬 斯尼克即無搬家之迫切需求,此等辯解亦不可採。 ⒊末以證人馬斯尼克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當天的每一句 話都使我感受到侮辱等語明確(本院卷二第238頁);而「F uck you so much!」雖非文法正確之用語,然依社會通念及 一般程度之英文知識即知,被告係以「so much」修飾、加 強「Fuck you」所含侮辱之意,則其對馬斯尼克咆哮「Fuck you so much!」,非但無損語句中不雅、輕衊之意,反徵 其係刻意強調語句之負面意涵,以達進一步羞辱、貶損馬斯 尼克名譽之目的,惡性更甚單純之咒罵甚明。是辯護人以馬



尼克未曾特定被告以何詞彙對之侮辱,且被告使用錯誤英 文用語為之,應無使馬斯尼克名譽受貶損之虞云云,無非昧 於實情,違反經驗法則,顯然無理。
㈤、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0 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其於上開時、地反覆以言語及手勢 恐嚇(附件編號①②),及數次以「Fuck you so much! 、Fu ck you!、Fuck!」辱罵(附件編號③④)馬斯尼克,均係於密 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分別應論以接續犯。又 其所為恐嚇危害安全及公然侮辱犯行,犯罪目的單一,且二 者行為重疊,核屬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從一重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又起訴書固未記載被告有以雙手手指做出槍擊手勢恐嚇(附 件編號②),並以「Fuck you!」及「Fuck!」辱罵馬斯尼克 (附件編號④),但悉經本院認定如前,此等部分既與起訴 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均應為起訴書所 載犯罪事實之擴張,本院自應就此等部分併予審究。㈢、另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踢踹馬斯尼克住處大門並以言語辱罵之 行為,涉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侮辱罪嫌。惟按刑法第 309條第2項所謂之「強暴」,乃對於他人身體直接或間接所 施之暴力而言,如僅對物實施暴力,尚不足構成該罪。經查 ,被告重踹馬斯尼克住處大門時,馬斯尼克尚未應門,而未 直接與被告對質乙節,有上引本院準備程序時之勘驗筆錄1 份可考(本院卷一第342至343頁),足見馬斯尼克係聽聞被 告重踹其住處大門,方應門查看而與被告發生口角,是被告 自無對馬斯尼克之身體直接或間接為強暴行為,檢察官認被 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侮辱罪嫌,容有未洽, 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與本案判決事實既屬同一,復經本院 於準備程序時提示並供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進行事實及法 律辯論(本院卷一第54、56至57頁),已充分保障被告訴訟 上攻擊防禦權,本院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 條併予審理,特予說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認馬斯尼克住家傳出 之聲響干擾其睡眠,於長期身心壓力下一時激動始為本案犯 行,其動機並非惡劣;然其不思以理性方式與馬斯尼克溝通 ,竟口出惡言,恐嚇他人安全及貶低他人名譽,犯後並堅稱



自己沒有恐嚇及公然侮辱之犯意,且迄未與馬斯尼克達成和 解,顯然未能正確認識自身行為之不當,亦未見有悔意,實 難認犯後態度良好,而無從於量刑時為有利於其減輕其刑之 認定。又被告前未曾經法院為科刑判決,素行尚佳,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再斟酌被告因本身身體疾病 與長期失眠,自108年6月起即需固定服用止痛、抗憂鬱藥物 助眠,此有其提出之就醫服用藥物紀錄影本1份可查(本院 卷一第87至125頁),其並自陳自100年起即以個人或配偶設 立之公司名義參與公益活動及公益捐款,亦有其提出之相關 捐款資料1份可佐(本院卷二第15至223頁),暨其自述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工作為家管,經濟狀況正常(本院卷二第 26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上述時、地,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及強 暴侮辱之之犯意以犯罪事實欄一、所示方式恫嚇、侮辱告訴 人即馬斯尼克之配偶顏吟臻,使顏吟臻亦心生畏懼,致生危 害於安全,並以此強暴方式毀損顏吟臻之社會、人格評價, 此部分所為該當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第309條第2 項之強暴侮辱罪嫌。且被告尚以「Fuck off」辱罵馬斯尼克顏吟臻(附件編號⑤),使其等之社會、人格評價受有貶 損,此部分所為亦該當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侮辱罪嫌等 語。
㈡、惟查,經前開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勘驗內容可知,被告並未直 接對顏吟臻施用暴力,且其與馬斯尼克爭執時,顏吟臻尚在 屋內而未與其接觸,復自其案發時均以手指向馬斯尼克,並 刻意使用英文之穢語等情,堪認本案犯行皆係針對馬斯尼克 為之,要難認其有恐嚇或侮辱顏吟臻之主觀犯意或客觀犯行 ,而不該當對顏吟臻之恐嚇危害安全、強暴侮辱罪嫌。另「 Fuck off」之中文意含近似「滾開」,自被告使用脈絡觀之 ,應係表達希望馬斯尼克家之幫傭離開、不要再吵醒其女兒 之意,雖用詞粗鄙,然究無侮辱、貶低對方人格之意思,是 此部分亦不該當對馬斯尼克顏吟臻之強暴侮辱罪嫌。惟因 此等部分分別與前揭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法律上一罪或接 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宇程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奇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張敏玲                   法 官 陳冠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被告金肅亓與馬斯尼克於109年7月1日凌晨之對話節錄( 被告:金肅亓,告訴人:馬斯尼克
【(凌晨0時38分27秒至39分3秒)被告自畫面上方快步走向告訴人馬斯尼克住處門前,舉起右腳重踹畫面下方門板1下後,立刻伸手拍門口左側電鈴,再用右腳及左腳各重踹門板1下,均造成巨大聲響,隨即彎腰調整右腳鞋子,又舉起右腳重踹門板1下,並用力按電鈴2次。之後被告雙手叉腰站在原地約20秒,上開過程均動作穩定、無晃動或步履蹣跚。(凌晨0時39分3秒至20秒)畫面左方電梯門開啟,大樓保全楊壹良自電梯內走出,2人在門口對話,被告說話言語清晰,並不斷以手筆直指向前方門口。】 (中略) 【告訴人於數秒後開門但未走出門口,被告向告訴人大聲咆哮,並不斷以手指向門內之告訴人】 被告 :WHAT THE FUCK IS GOING ON? You...... 告訴人:What do you want? What’s up...... 被告 :Your maid or whoever, she hanging clothes out there. 告訴人:...... 被告 :She is annoying, she's even wake up my daughter.     你會講中文嗎?你不會講中文你在台灣幹什麼!?你哪     根蔥!? 告訴人:What's that? 被告 :①(威脅語氣)你想被槍打嗎? 告訴人:What? 被告 :①(以手指向告訴人,威脅語氣)你想被槍打? You want take gun shot? NOW? 告訴人:You want to take what? 被告 :①(以手指向告訴人)Gun shot. GUN! 【②被告說話時朝告訴人舉起雙手,做出手槍射擊動作】 告訴人:Gun shot? 被告 :YEAH! 告訴人:What? You brought a gun? 被告 :YEAH! You want to try? (後退並作勢要告訴人走出 門)COME ON! 告訴人:Why do I want to try? 被告 :So, If you afraid, you are be the..., be silent. ⑤Fuck off your maid. What is she going on? She wake up my daughter! 告訴人:I don't understand your problem. We are just hanging our laundry. What is your issue? 被告 :④Fuck! What is time o’clock doing laundry? 告訴人:…… 被告 :這是什麼時間洗衣服?你會講中文嗎!? 告訴人:Speak English if you want to talk. 被告 :我不要講,你住在台灣你會講中文嗎? 告訴人:So you want to talk to me...... 被告 :I don’t want to talk. No more talk. No more talk. 好,No more talk. No more talk.         【被告向後走出畫面,步伐穩定、未有搖晃或蹣跚,保全向告訴 人解釋狀況。其間被告仍繼續向告訴人咆哮,言語清晰】        告訴人:(小聲向保全稱)She can do fucking me. 被告 :③Fuck you so much!④FUCK YOU!! 保全 :她說你太大聲了啦… 被告 :④FUCK YOU!! 保全 :吵到她女兒睡覺,睡不著啦。 被告 :①我告訴你,You better move out! You better move OUT!④FUCK!! Don’t care 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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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