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497號
原 告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謝明義
被 告 陳積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010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
刑,案號為111年度審簡字第6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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