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0年度,10號
TPDM,110,交訴,10,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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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承霖




義務辯護蘇千晃律師
具 保 人 王建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10631號、第10632號、第11449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王建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開保 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郭承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3 月24日訊問時諭知以新臺幣5萬元具保,由具保人王建泰繳 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 0000號)乙紙在卷可稽(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卷10631 號卷第93頁)。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遵期到庭,嗣經 本院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拘提無著,有本院審判筆錄、 傳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111年3月8日新北警林刑 字第1115376984號函檢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 司法警察報告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7至139頁、第161 至163頁、第183至205頁)。而具保人王建泰經合法傳喚, 亦未於指定期日偕同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141至143頁、第179至181頁)。且被告目前並無 在監所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1份附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209頁),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 ,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林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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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