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劉宗岳
任彥蓉
劉品諄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良駿律師
卓心雅律師
被 告 高素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訴字第115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 但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 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