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訴訟代理人 徐紹鐘律師
被 告 陳美如
陳移山
陳美欣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訴字第100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美如、陳美欣及陳移山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 以109年度訴字第100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 ,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均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吳明蒼
法 官 許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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