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9年度,79號
TPDM,109,自,79,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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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自字第79號
自 訴 人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吳文永
上 二 人
自訴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吳昱均律師
被 告 林麗雯



選任辯護人 商桓朧律師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麗雯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麗雯明知其與自訴人吳文永(下逕稱 吳文永)、自訴人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逕稱永 達保經公司,與吳文永合稱自訴人2人)無任何借貸關係, 亦未曾與吳文永會面或到訪永達保經公司,更從未商議論及 永達保經公司在大陸地區投資之事,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 誹謗、妨害信用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前某日,向 三立新聞台爆料「保險公司他們在大陸那邊要擴點,然後需 求資金,然後來找我借錢」、「他們第一期開了票以後呢, 就跳票了」等詞(下合稱本案言論),經三立新聞台據此製 作「五鐵秋葉原一場空,董娘控借5,000萬詐騙」新聞(下 稱本案新聞),於109年10月13日晚間在新聞台播放及傳送 至YouTube網站播送,使不特定新聞收視人、網路使用者均 得共聞共見,藉此指摘、傳述、散布足以毀損自訴人2人名 譽、信用之言論,使他人誤認自訴人2人財務不佳、票信不 良,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同法第313 條之妨害信用罪等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 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 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 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基於無罪推定 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161條



第1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 8號判決先例、111年度台上字第210號判決意旨參照)。上 開有關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於自訴程序之自訴 人同有適用(最高法院91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
三、自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同法第31 3條之妨害信用罪等罪嫌,係以:本案新聞錄影光碟、畫面 節錄、逐字譯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8454號、第8455號不起訴處分書、108 年度偵續字第309號不起訴處分書等件,為其主要論據。四、訊據被告固坦認於接受三立新聞台採訪時,曾發表本案言論 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誹謗、妨害信用犯行,其辯解與辯 護人之辯護意旨略為:
 ㈠五鐵秋葉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五鐵公司)執行長案外人凃 錦樹前透過案外人陳建良之介紹與被告相識,稱其與吳文永 實際經營之五鐵公司財力殷實,而吳文永經營之永達保經公 司擬在大陸地區擴展業務,需求資金,因而向被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5,000萬元(下稱本案5,000萬元借款),由五鐵 公司簽發面額5,000萬元之本票1紙(票號:CH0000000、發 票日104年8月5日、到期日104年11月4日,下稱本案本票) ,且簽發面額5,000萬元之支票1紙(票號:KN0000000、付 款人:彰化商業銀行總部分行、票載發票日104年11月4日、 由吳文永在背面背書,下稱本案支票),供為清償方法,並 提供案外人郭鳳娥所有之案外人台灣原生藥用植物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600萬股(下稱本案股票)設質擔保,被告遂於104 年8月5日,扣除相關利息、費用600萬元後,匯款4,400萬元 至五鐵公司名下帳戶。
 ㈡嗣本案5,000萬元借款清償期屆至,被告於104年11月4日提示 本案支票,竟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被告遂透過陳建良向 凃錦樹、吳文永追討債務,凃錦樹等人竟誆稱:需被告同意 解除本案股票之質權,始能處分股票以返還借款云云,而凃 錦樹為取信被告,另交付五鐵公司所簽發面額3,000萬元之 支票(票號:KN0000000、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總部分行 、票載發票日104年5月18日,其背面由陳建良、凃錦樹背書 ,下稱面額3,000萬元支票)、面額2,000萬元之支票(票號 :KN0000000,票載發票日104年6月15日,其背面由吳文永 等人背書,下稱面額2,000萬元支票),且由陳建良提出渠 實際經營之案外人索拉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內容為 該公司向被告借用本案股票,將於105年2月4日歸還,否則 賠償被告1億元之借據(下稱本案借據),致被告誤信為真



,於104年11月17日提供解除本案股票質權之文件。然被告 於105年1月4日提示面額3,000萬元支票、面額2,000萬元支 票,均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凃錦樹避不見 面,五鐵公司亦於106年12月7日遭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凃錦 樹、陳建良嗣因詐使被告解除本案股票質權等犯罪事實,經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繫屬本院審理。 ㈢凃錦樹既以吳文永經營之永達保經公司擬在大陸地區擴展業 務為由,向被告借款5,000萬元,被告接受三立新聞台採訪 時,敘述凃錦樹所稱借款緣由係永達保經公司擬在大陸地區 擴點,需求資金,並非憑空捏造事實,當無惡意誹謗自訴人 2人之行為。又被告提示本案支票、面額3,000萬元支票、面 額2,000萬元支票後,均遭退票,被告所述「他們第一期開 了票以後呢,就跳票了」,亦未捏造事實,並無惡意誹謗自 訴人2人之情事。
 ㈣何況,詳觀本案新聞之全文意旨,係針對五鐵公司負債累累 所為報導,尚難認一般人閱聽本案新聞後,將因本案言論誤 認自訴人2人財務不佳、票信不良,益徵被告並無誹謗犯行 ,請諭知無罪之判決。
五、經查,被告於109年10月13日前某日,接受三立新聞台採訪 ,敘及本案言論,三立新聞台嗣製作標題為「五鐵秋葉原一 場空,董娘控借5,000萬詐騙」之本案新聞,全文內容如附 表所示等情,有本院勘驗本案新聞錄影光碟之勘驗筆錄暨附 圖可憑(本院卷一第389至392、397至405頁),且為被告、 辯護人所不爭執,則此部分基礎事實,首堪認定。六、關於被告被訴誹謗部分:
 ㈠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 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 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 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針對以言詞或文字、圖 畫而誹謗他人名譽者之誹謗罪規定,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 ,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至同條第3項前段以 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之規定,則係針對言論 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 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 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 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 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司法院釋字第509號 解釋論旨參照)。茲參酌前開規定與司法院解釋意旨,認有 關是否課予誹謗罪責之判斷,審查基準應為:
 ⒈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之



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應有 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倘行為人主觀上 無對「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不成立誹謗罪 ;惟若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逕予無中生有、杜撰事實, 甚或以情緒化之謾罵字眼,在公共場合為不實之陳述,達於 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即非不得以誹謗罪相繩,此與美國於 憲法上所發展出的「真正惡意原則」(或稱實質惡意原則、 真實惡意原則)大致相當。
 ⒉申言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指摘或傳 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外,尚須主觀上有毀損他人名譽 之故意,方具構成要件該當性。若行為人係基於誤信有此事 實,而指摘說明其主觀上所誤認之事,縱令該誤認之事已足 以毀壞貶低他人在社會上之人格評價,仍因行為人主觀上欠 缺毀損他人名譽之犯意,以致其行為與法律所規定之構成要 件未盡相符,均難律以行為人該條之罪責,俾符刑罰之謙抑 原則。準此,是否成立誹謗罪,首須探究者即為行為人主觀 上是否具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據以認定 有無誹謗故意。
 ㈡卷查,凃錦樹為五鐵公司執行長,透過陳建良居間,於104年 8月3日以五鐵公司名義向被告借款5,000萬元,約定清償期 為104年11月2日(即本案5,000萬元借款),除由五鐵公司 簽發本案本票外,復由五鐵公司簽發本案支票,由吳文永在 背面背書,另提供郭鳳娥所有之本案股票設質擔保,而由五 鐵公司、被告、郭鳳娥三方於當日簽署質權設定借款契約書 (下稱本案借款契約書)。被告遂於104年8月5日,扣除費 用、利息600萬元後,匯款4,400萬元至五鐵公司名下帳戶。 清償期屆至後,被告於104年11月4日提示本案支票,遭以存 款不足為由退票。嗣凃錦樹向被告詐稱:已覓得金主可還款 ,但須先將本案股票解質返還云云,且交付面額3,000萬元 支票、經吳文永背書之面額2,000萬元支票,復由陳建良交 付本案借據,被告遂解質返還本案股票,然被告嗣於105年1 月4日提示面額3,000萬元支票、面額2,000萬元支票,均遭 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五鐵公司更於106年12 月7日遭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嗣凃錦樹、陳建良因涉詐使被 告解質返還本案股票等犯罪事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 8年度偵續字第309號提起公訴等情,有本案借款契約書、被 告匯款單、本案本票、本案支票、面額3,000萬元支票、面 額2,000萬元支票、台灣票據交換所(總所)退票理由單、 本案借據、五鐵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登記資料、臺北地檢 署檢察官108年度偵續字第309號起訴書可憑(本院卷一第10



7至129、131至136、325頁)。又吳文永於104年1月15日永 達保經公司變更登記至110年9月13日該公司變更登記之期間 ,均為永達保經公司董事長;於102年6月25日五鐵公司變更 登記至104年6月17日即五鐵公司變更登記之前1日,均為五 鐵公司董事長,自104年6月18日變更登記起,改任五鐵公司 董事等節,亦有永達保經公司於104年1月15日至110年9月13 日間、五鐵公司於102年6月25日至104年6月18日間之變更登 記表可參(本院卷一第299至316、347至383頁)。 ㈢紬繹本案新聞之全文意旨(參附表編號1至20所載),係在載 述:被告以貿易公司董娘身分,出面投訴五鐵公司股東向其 借款5,000萬元,開立經五鐵公司股東律師凃錦樹、永達保 經公司董事長吳文永背書之支票,然支票竟遭跳票,五鐵公 司亦倒閉,凃錦樹不知去向,被告血本無歸,僅能無奈持續 進行訴訟等情。而依本案新聞之文字、語意脈絡,被告接受 三立新聞台採訪時,所發表且經新聞剪輯之「知名的保險公 司他們在大陸那邊要擴點,然後需求資金,然後來找我借錢 」、「他們第一期開了票以後呢,就跳票了」等言論(因本 案新聞之母帶未經保留,無從確認完整前、後文為何,見證 人即三立新聞台記者邵子揚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本院卷二 第39至40頁),應係闡述本案5,000萬元借款之緣由,及被 告提示本案支票或面額3,000萬元支票、面額2,000萬元支票 均遭退票之事實,具有「事實陳述」之性質。
 ㈣關於被告主觀上是否具相當理由確信其前述所指摘或傳述之 事為真實,有無誹謗之故意,經查:
 ⒈依上㈡所認定之本案5,000萬元借款背景事實、締約過程與條 件、嗣後履約狀況,及吳文永身兼永達保經公司董事長、五 鐵公司董事長或董事身分,確實在本案支票及換開後之面額 2,000萬元支票背書,暨三立新聞台所採訪之商界人士敘及 「(凃錦樹以)永達吳文永的名義還有五鐵秋葉原的名義到 處招搖撞騙,然後到處倒人家票」等語(即附表編號9部分 ),可知被告辯稱:凃錦樹以吳文永經營之永達保經公司擬 在大陸地區擴展業務,需求資金等由,向我借款5,000萬元 ,我於採訪時敘述「保險公司他們在大陸那邊要擴點,然後 需求資金,然後來找我借錢」,是在表示凃錦樹向我說明之 借款目的與動機等語,確有高度可能,堪信屬實。被告本於 親身見聞與認知發表上開言論,自具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 且以自訴人2人屬國內知名之保險業及負責人、五鐵公司亦 屬國內知名公司以觀,該言論非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無論被告所轉述凃錦樹之言論內容是否屬實,被告均不 具有誹謗之真正惡意,殊不能以刑法誹謗罪相繩。



 ⒉被告所述「他們第一期開了票以後呢,就跳票了」,與本案 支票或面額3,000萬元支票面額、2,000萬元支票經提示後均 遭以存款不足或拒絕往來戶退票,本案5,000萬元借款債權 無法受償之情節相符,被告主觀上當具相當理由確信其前述 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並無誹謗之故意,且難認有何指 摘不實事項而毀損自訴人2人名譽之情事,亦不能以刑法誹 謗罪相繩。
 ㈤自訴人2人雖主張:被告所發表之本案言論,意在指摘、傳述 「永達保經公司向被告借款」、「自訴人2人開立支票後跳 票」等不實事項,動機在於藉此將其個人對五鐵公司之本案 5,000萬元借款債權,攀附連結至自訴人2人,足使他人誤認 自訴人2人財務不佳、票信不良,應律以誹謗罪責云云,然 查:
 ⒈特定言語之客觀涵義及表意人之主觀意思,必須綜合觀察言 論之整體脈絡及外在語境,結合該表意行為所根基之背景事 實、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表意人所訴求該 言論發生之效果等相關情狀而為探求,避免去脈絡化而截取 片言隻字,切割與前後語句之相互關聯性及其時空背景,失 之片斷致無法窺其全貌,造成判斷上之偏離。是以,妨害名 譽案件,不能以鋸箭方式切割行為人陳述之前後脈絡,亦不 可將言論自行為人所處情境中抽離,斷章取義而執為入罪之 論據。
 ⒉依本案新聞之標題「五鐵秋葉原一場空,董娘控借5,000萬詐 騙」,及報導初始由主播播報「…五鐵秋葉原的股東跟他借 了5,000萬,說呢要來經營,結果這個支票他收到之後卻跳 票了,而這個背書人有誰呢?有非常知名的律師凃錦樹,還 有永達保經的董事長吳文永,不過兩個人到目前為止都避不 見面」、「曾大筆投資五鐵秋葉原吳文永,因為這張擔保 支票,讓借錢的貿易公司董娘氣跳腳」(參附表編號1、4所 示),及被告受訪時出示五鐵公司開立之支票與退票理由單 、後續亦敘及「凃的信用也是不好,所以我為什麼就會要求 他背書,一定要吳文永背書…」等語(參附表編號7所示), 暨本案新聞於被告受訪時,顯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為 「永達保經董座吳文永在支票後面背書」、「欠債不見人」 等詞(參本院卷一第397至398、400至405頁報導擷圖),當 可推知被告向三立新聞台投訴之內容,顯係五鐵公司之股東 凃錦樹以五鐵公司名義向被告借款,而永達保經公司董事長 吳文永則為清償票據之背書人,甚屬明確。自訴人摭拾被告 經剪輯之言論之片言隻字,切割前後語句之相互關聯性,以 去脈絡化方式,主張被告此部分言論乃係不實指摘「永達保



經公司向被告借款」、「自訴人2人開立支票後跳票」等不 實事項,顯不可取。又自訴人2人就被告發表本案言論動機 所為之主張,僅屬單方之臆測,尚乏確實之客觀證據相佐, 亦不可採。
 ⒊至自訴人2人主張:勾稽證人即三立新聞台記者邵子揚、王家 珩、江文賢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均可證明被告受訪時確實 指摘「永達保經公司向被告借款」、「自訴人2人開立支票 後跳票」等不實事項云云。然有關被告受訪時所述內容,證 人邵子揚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略以:我是三立新聞台社會組資 深文字記者,有關本案新聞,我負責採訪被告,因時隔很久 ,被告當時所講的完整語句,可能沒有辦法記住,我只能翻 閱、提供公司留存之文稿(下稱本案文稿),回想後只記得 被告說因為借貸付出許多親友也有投資,但後來支票跳票 損失慘重,很多親友也因此找上她,讓她很困擾等語(本院 卷二第38至44頁);證人王家珩證述略以:我是三立新聞台 社會組文字記者,有關本案新聞,我沒有參與採訪被告,但 負責撰寫文稿及配音。就我看到的資料,被告投訴內容係為 :有過很多爭議的凃錦樹律師向被告借款,涉嫌詐騙,而因 支票上有永達保經公司吳文永之簽名,故擔保人吳文永亦涉 詐騙等情。我們是依據採訪及所掌握之資料,認為報導內容 具相當真實性,且涉及五鐵公司、永達保經公司等知名公司 ,具有新聞性,才會製作本案新聞等語(本院卷二第45至51 頁);而證人江文賢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略為:我是三立新聞 台攝影記者,有關本案新聞,我沒有參與採訪被告,也不是 我攝影,我是負責剪輯,不知道案件本身內容等語(本院卷 二第52至55頁),均無從證明自訴人2人前開指摘屬實,是 自訴人2人此部分主張,顯屬無據。
 ㈥自訴人2人復主張:被告在其所提告之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偵 字第8454號、第8455號案件、108年度偵續字第309號案件, 從未提及凃錦樹向其表明本案5,000萬元借款之緣由,乃係 永達保經公司擬至大陸地區擴點,竟於本案審理中執此答辯 ,顯屬「幽靈抗辯」云云,並以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 偵字第8454號、第8455號不起訴處分書、108年度偵續字第3 09號不起訴處分書為據(本院卷一第181至191頁)。惟查, 被告於上開案件偵查中,縱未主動指訴凃錦樹曾表明前開借 款緣由,然其原因乃有多端,或因訴訟策略而未敘及,或因 疏忽、遺漏而未陳明,或因另有其他顧慮或考量所致,均有 可能,不能據此推論被告此部分辯解必屬不實。且被告所述 凃錦樹向其表示前開借款緣由,確有相當之證據可資佐證, 此與單純虛構事實或隨意捏造實際上不存在之人,以求卸免



責任之「幽靈抗辯」顯屬有別,自訴人2人此部分主張,當 非足取。
 ㈦綜上,本案言論既非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且被告 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復有前開事證相佐,縱與自 訴人2人認知之事實不合,或其語意、細節稍有未盡一致之 處,然並非憑空杜撰、無中生有而虛捏事實,即非具有真正 惡意,並無誹謗之故意,依前揭說明及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 明文規定,不應以誹謗罪責相繩。
七、關於被告被訴妨害信用部分:
 ㈠自訴意旨固以:被告發表本案言論,係散布流言損害自訴人2 人之信用,構成刑法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罪云云。 ㈡刑法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罪,須以散布流言或施用詐術之方法 ,而損害他人在社會上之經濟評價,始成立該罪。其中所謂 「流言」,係指「捏造之語」,即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而 言。經查,被告發表本案言論,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並 非憑空虛捏,業於前所認定,顯非毫無事實根據之「流言」 ,則本案被告之行為與刑法第313條「散布流言損害他人信 用」構成要件顯屬有間,自無從以該罪相繩。
八、綜上所述,本案自訴人2人所舉之證據與指出之證明方法, 均不足使本院確信被告有被訴誹謗、妨害信用之犯行,即屬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庭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自訴人得上訴。
附表(本案新聞全部內容):
新聞標題:五鐵秋葉原一場空,董娘控借5,000萬詐騙 編號 播放時間 報導內容 自訴人特定之誹謗言論內容 1 00:00-00:42 主播: 曾經是北車站前面最大的3C重鎮,但是才3年魔咒就倒閉了,後來呢,有一個貿易公司的董娘出面,說當時呢,五鐵秋葉原的股東跟她借了5,000萬,說呢要來經營,結果這個支票她收到之後卻跳票了,而這個背書人有誰呢?有非常知名的律師凃錦樹,還有永達保經的董事長吳文永,不過兩個人到目前為止都避不見面,而她的支票呢?當然也一直始終沒有辦法兌換。永達保經的律師回應說董事長的這一份簽名跟借款是沒有關係的。而曾經大筆投資五鐵秋葉原吳文永,也因為這一張擔保支票讓借錢的貿易公司董娘氣跳腳。 × 2 00:45-01:10 記者: 其實在北車站前,人潮擁擠的五鐵秋葉原打通地下樓層,直通北車,號稱是臺北最大的3C重鎮,但最後還是不敵3年魔咒倒閉。沒想到現在被爆料,當年五鐵秋葉原借下2,000萬支票跳票,而支票戶頭找來背書幫忙擔保的,上面簽名這個凃就是目前通緝37年,有史上最惡律師之稱的凃錦樹,一旁的吳文永則是永達保經董事長。 × 3 01:11-01:14 永達保經董座吳文永地下街是臺灣僅有,它每一天的人潮大概有60萬人次。 × 4 01:14-01:16 記者曾大筆投資五鐵秋葉原吳文永,因為這張擔保支票,讓借錢的貿易公司董娘氣跳腳。 × 5 01:22-01:35 貿易公司董娘【即被告】: 知名的保險公司他們在大陸那邊要擴點,然後需求資金,然後來找我借錢,所以他當初有拿了擔保品,用線上股票出來做擔保,然後他們第一期開了票以後呢,就跳票了。 ①知名的保險公司他們在大陸那邊要擴點,然後需求資金,然後來找我借錢 ②他們第一期開了票以後呢,就跳票了 (本院卷一第9至11頁) 6 01:35-01:40 記者: 就因為是知名企業,董娘才會幫忙。 × 7 01:40-01:51 貿易公司董娘【即被告】: 凃的信用也是不好,所以我為什麼就會要求他背書,一定要吳文永背書,所以就跳票啦,可是到最後跳票,現在我們也是很無助的,就是無奈地一直在打官司。 × 8 01:52-02:03 記者董娘怒控對方一開始對方借款5,000萬,1.5個月利息600萬淨是芭樂票,而且連信義區餐飲大亨都是被害人。借了2,200萬至今還有1,000萬要不回來。 × 9 02:04-02:09 餐飲大亨股東: 永達吳文永的名義還有五鐵秋葉原的名義到處招搖撞騙,然後到處倒人家票。 × 10 02:09-02:15 永達保經董座委任律師: 這簽名跟這個事情是沒有關係的,這個借款發生的時間跟他無關啦,也不是他當負責人的時候啊。 × 11 02:16-02:31 記者: 對此吳文永律師回應與他們毫無關係,凃錦樹則是銷聲匿跡,找不到人,如今一名又一名受害人接連出面,這些兌現不了的支票也讓當年五鐵秋葉原的倒閉內幕一一曝光,三立新聞王家珩臺北報導。 × 12 02:32-02:58 主播: 剛剛報導中提到了除了吳文永之外呢,五鐵秋葉原還有一個主要的股東,就是剛剛說的這個世上最惡,邪惡的惡的這個律師,他不但是律師還是一個信託專家,但是呢他因為靈芝案吸金了4,875萬之後,就被法院依銀行法判刑三年半定讞,不過事發後他就逃亡了,好幾次聲請暫緩入監服刑,後來更直接神隱消失。 × 13 02:59-03:09 凃錦樹: 開會開了不只10次,討論到要這樣綁起來,怎樣把我綁3個月到半年,然後業務中心換過去給他們,他們就把我放出來,或是順便把我殺了。 × 14 03:10-03:20 記者: 坐在鏡頭前侃侃而談,他就是有著信託教父之稱的知名律師凃錦樹,2002年遭人綁架,他控訴策畫的人就是「地下金融教父」萬眾。 × 15 03:21-03:24 地下金融教父萬眾: 謝謝各位、謝謝各位、謝謝各位,感謝、謝謝。 × 16 03:25-03:41 記者: 凃錦樹聲稱當初會被找麻煩,是因為事務所豐厚的利益遭人覬覦,因為凃錦樹是信託法專家,曾經和美國雷曼兄弟公司簽署備忘錄,還引進信用擔保與債券承銷交易機制。他簽訂的信託資產發行案件,總金額高達1兆。 × 17 03:42-03:54 律師陳銘祥: 人家講那你這樣騙我吸金嘛,是,所以這個就是他最大的缺點,他畫了很多美好的圖,很多願景,但是都不一定實現。 × 18 03:55-04:07 記者: 但是凃錦樹的爭議也不少,涉及太子建設、勤美集團掏空等官司,靈芝案吸金高達4,875萬元,去年被依違反銀行法判刑3年半定讞,卻逃亡搞失蹤。 × 19 04:08-04:20 律師陳銘祥: 因為他是從事商務,不是真正從事司法實務這種律師、法律界,所以他就跟這一些,這個一些大老闆等等都非常好。 × 20 04:21-04:39 記者: 根據瞭解凃錦樹在打吸金官司時,最後一次就沒有出庭,就連律師費也沒有支付,犯下吸金案件未入監,被北檢通緝到2057年,長達37年。本來是知名律師,最終卻過上逃亡生活。三立新聞鄭翔仁李昱堇臺北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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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索拉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鐵秋葉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