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420號
TPDM,108,訴,420,202203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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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志宏




選任辯護人 謝憲杰律師
林采妤律師
被 告 王沛綸



選任辯護人 柯晨晧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
829號、第3777號、第8274號、108年度偵緝字第63號),業經辯
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
定民國111年5月10日10時整在本院第7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洪翠芬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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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