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9號
原 告 劉安得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陳琄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
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
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