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94號
TCDV,111,除,94,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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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林欽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彰化銀行)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6張(下稱系爭股票 )業已遺失,經向彰化銀行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掛 失,並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日以110年度 司催字第66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依聲請人之聲請 ,於同年月9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 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 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 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 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6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 起3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年11月9日公告 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司 法最新動態查詢1紙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經核屬實,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故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即111年2月18 日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合於規定,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9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595 002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1 1000 003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123 004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785 005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006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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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