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36號
TCDV,111,除,36,202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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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勁宏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廷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4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3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振宏金屬有限公司鄭水福 台灣中小企銀大甲分行 110年9月15日 196,940元 AJ0000000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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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宏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宏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