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郝方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6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2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杰棣工程有限公司 賴姿文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 110年8月15日 100,000元 A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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