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陳靜 住○○市○○區○○路000巷0號5樓之2訴訟代
理人 侯賢正 住同上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9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0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 1 500 002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140 003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217 004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