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35號
原 告 陳秀滿
被 告 莊宇喬
莊信忠
范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莊宇喬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宇喬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有個人戶籍資料 在卷可稽(見附民卷第29頁),其於原告起訴後之111年1月 15日成年而有訴訟能力,然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 被告莊宇喬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