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95號
TCDV,111,重訴,95,202203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 告 鄭碧惠


被 告 陳佩珍(即劉龍之繼承人)


陳仁福(即劉龍之繼承人)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劉三連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5日 以111年度補字第12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 新臺幣(下同)343,936元之裁判費,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業於111年1月6日合法送達予原 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收受無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 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