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714號
TCDV,111,訴,714,2022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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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14號
原 告 徐秋蓉


被 告 張清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以 110年度補字第231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1萬7,335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查。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附卷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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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