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出公司登記地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6號
TCDV,111,補,76,2022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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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永泰銘版網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芳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被 告 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引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出公司登記地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
告應將登記之公司所在地自臺中市南屯寶山工業區18路11號
2樓遷出等語,係屬公司所在地之變更,具有一定之財產價值
該訴訟標的並非係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核屬
因財產權涉訟;惟因其價值難以估算,且無原告陳報伊因被告遷
出公司所在地登記後所受利益價額之範圍為何可據,當屬訴訟標
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
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抗告狀繕本),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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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