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17號
TCDV,111,補,717,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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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17號
原 告 袁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憲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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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