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17號原 告 袁琳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憲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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