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83號
原 告 大謙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王金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幣鏈科技有限公司、王伯安、林學昌、沈易勳、
羅仁均、智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5,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645,6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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