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81號
原 告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明星
原 告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明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
查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5萬元(650萬元+162萬5,000
元+325萬元+162萬5,000元+325萬元=1,625萬),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萬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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