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72號
TCDV,111,補,672,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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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72號
原 告 曾寶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河邦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4項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被
告返還不當得利部分,經本院家事庭簽准移由本院民事庭審理,
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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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