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68號
原 告 黃僈芛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王輝明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