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6號
原 告 台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宥心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啟豐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啟豐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啟豐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9萬9860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1萬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43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