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37號
原 告 陳秀娟
鄒家蒝
林煥章
陳致寰
張建豐
被 告 裕國豐順社區管理委員會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施元偉
被 告 李志文
鄭琇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及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請求確認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屬
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
之客觀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意旨參
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施元偉、被告李志文、
被告鄭琇云於民國110年12月19日舉行裕國豐順社區第八屆管理
委員會委員之選舉當選無效,核屬財產權訴訟,參照前揭最高法
院裁定意旨,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另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裕國豐順社區管理委員會應將裕國豐
順社區與第三人(歷年負責社區之物業公司及清潔公司)簽訂之契
約,交付原告閱覽或影印,並不得為妨害原告閱覽或影印之行為
,核亦屬財產權訴訟,然原告如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
不明確,依卷內資料難以估算,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應以165萬元為徵收裁判費之計算價額。茲以,原告上開請求
,價額應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萬元(計算式
:165萬元+165萬元=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