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還保證金及尾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24號
TCDV,111,補,624,202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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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24號
原 告 環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易霖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中市政府臺中市新建工程處間請求退還保證
金及尾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其中一項未補正(補正事項、資料不齊全亦同)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
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
、2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
狀未依上開規定記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具狀補正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址(另應查明
被告之正確名稱為「臺中市政府臺中市新建工程處」或「臺
中市新建工程處」)。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642萬9,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4,657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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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市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