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22號
TCDV,111,補,622,202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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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2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送達代收人 陳勇全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宮非發支付命
令(本院民國111年度司促字第3575號),惟被告宮非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提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
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45,87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8,815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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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