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收取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97號
TCDV,111,補,597,2022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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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97號
原 告 林月華
訴訟代理人 吳映辰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瓊嘉律師
被 告 劉誠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取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
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
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
請求確認原告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之果樹
收取權存在,乃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
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調解裁判
費2000元後,尚應補繳1萬5335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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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