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62號
原 告 薛雅文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大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4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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