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35號
TCDV,111,補,535,202203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35號
原 告 高永全


被 告 竣煒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宗彌

被 告 彭紫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
明第1項請求被告陳宗彌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0號1
、2樓、268之2號2樓、226巷1號2樓、266巷3號2樓房屋遷讓返還
原告,依原告所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繳款書,上開房
屋之110年課稅現值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78萬2,200元(計算式:
703,100+652,000+701,500+311,100+542,600+614,000+257,900=
3,782,200元);另第2項請求應將被告竣煒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地
址從臺中市○○區○○路000○0號1、2樓建物遷出,係為完成聲明第1
項遷讓房屋之目的,經濟目的同一,不併算其價額;至第3項附
帶請求被告陳宗彌、連帶保證人即被告彭紫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部分,亦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
8萬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5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1/1頁


參考資料
竣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