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27號
TCDV,111,補,527,202203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27號
原 告 王正凱

王柳蓁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皇家龍邸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本件訴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有法定代 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 係,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及法定代 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 、4款、第244條第1項第1、3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事項均 為起訴必要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定。本件原告起訴以被告皇家龍邸管理委員會為被 告,然未列其法定代理人。又原告起訴狀雖主張提起民事損 壞(害)賠償,然未依法表明訴之聲明(即原告請求法院應 為如何之判決,倘係請求被告給付相當金額,應特定其請求 被告給付之具體金額及說明計算方式,例如: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若干元等) ,故其起訴程式已有欠缺,應予補正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二、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 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 然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故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依特定後之聲明查報其所受利益之價額為何 (並應提出該數額之依據)以確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之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 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



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 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 計算)。如原告無法陳報或未能陳報,致本院無從以卷內相 關事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將以165萬元定其價額,附帶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