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75號原 告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信煒 原 告 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信煒 原 告 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煦邦 原 告 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達中 原 告 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宗貽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原告與被告鑫傳國際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309,9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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