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41號
TCDV,111,補,441,202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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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1號
原 告 柯耀
被 告 柯宥
薛人鳳
王雅純
紀明賢
李耿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次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 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 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8萬9,220元【計算式:1178.44平方公尺×6,000元 /平方公尺(系爭土地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12(原告 應有部分)=589,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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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