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75號
TCDV,111,聲,75,202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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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蔡坤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亞進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 ,為明瞭相對人之清算人相關資料,認有閱覽本院98年度司 字第24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卷宗必要,爰 請准予調卷閱覽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 公法上或私法上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 他事實上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 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 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始得閱覽卷內 文書。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足見聲請人僅為系爭事件之第三人。 聲 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即系爭事件當事人)之債權人, 固提出本院97年度執字第85066號債權憑證為證;惟縱聲請 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充其量僅顯示聲請人對相對人有經濟 上之利害關係而已,並不能認為聲請人就系爭事件卷內之文 書有公法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存在,揆諸前揭說明,尚不得 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任何證據用以證 明其業經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同意。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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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