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7號
原 告 大榮建築鋼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獻慶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雅琪律師
被 告 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天安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4月2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10日內答辯提出本院110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判決書第6頁5(1)(2)理由書所示「被告與台電公司就主工程契約有逾期違約金爭議未處理完畢」中與原告有關部分之事項及證據到院,繕本逕送對造,原告並於收受被告答辯狀10日內就上開事項提準備書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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