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1年度,48號
TCDV,111,家救,48,2022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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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林仲輝
代 理 人 林香均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林秀娟
林彥良
上一人 之
代 理 人 侯珮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酌定扶養方法等(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08號)事
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 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該法第51條規定),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 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 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 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此有最高 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次按經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 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酌定扶養方法等事件, 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 准予聲請法律扶助,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 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審查表、專用委任狀、 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證明、臺中市大里區中低 收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書、逢侖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函及掛號 郵件收件回執(均影本)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 無顯無理由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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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