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556號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溫梅枝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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