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338號
TCDV,111,司聲,338,2022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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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郭張晚


相 對 人 欣鋒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冠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案兩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 31號裁判,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而告確定,業經本 院調閱卷宗核閱無誤。經查,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110 年度補字第882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之應繳裁判費為新臺 幣(下同)158,784元,已由聲請人預納(參第一審卷,頁3 3、34、39)。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為158,784元,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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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鋒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鋒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