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謝文能
相 對 人 謝英要
謝英添
謝宗男
謝榮德
謝淑英
謝聯市
謝美足
吳水山
吳隆傑
吳俊林
吳芷嫻
吳竹
吳寶珠
吳寶秀
趙阿速
謝智芳
謝東修
謝智頴
黃謝民鳳
謝慧貞
謝慧宜
謝施秀琴
謝志豐
黃謝彩雲
謝采樺
謝貴珠
謝陳素雲
謝景棠
童巧諭
童瓊嫃
童翊綾
謝彩絨
謝彩紅
謝彩娥
謝恭助
張秀琴
謝銘聰
謝莉莉
謝錦嬋
謝錦儀
謝東鎮
張宗賢
張宗棠
張玉蘭
謝青倚
謝東遜
謝東勳
謝東傑
謝芳蘭
楊連合
楊智傑
楊雅淇
楊秀玲
謝巧蘭
謝妙蘭
謝淑蘭
謝春杏
謝夏蘭
張賴梅枝
張勝雄
張錦鳳
王張良菊
張良薇
林秀寶
張仕政
張仕智
張仕誠
張麗雲
張汝芳
張晁銓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淑滿
張雅惠
張華玲
張雅菁
李春發
李春德
李沛容
李亞蓁
前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翠恆
相 對 人 李春木
李宜芬
李寶珠
張玉霞
王議進
王春桂
王春燕
王郁臻
王鈴瑜
謝淑珍
謝天出
張謝却
陳春益
陳麗玲
陳敬輝
陳麗瓊
陳秀月
謝尾
謝榮富
謝榮賢
謝榮貴
謝榮倫
謝耀村
謝耀武
謝耀春
謝美玉
謝朝籐
盧仲賢
盧仲瑜
盧珍雪
盧麗芬
盧怡君
盧怡婷
王盧阿玉
賴玉誠
嚴賴玉燕
江賴玉葉
江賴玉梅
陳謝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 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 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 費用。次按相對人於聲請前死亡者,即屬無當事人能力,且 無從補正,法院應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無補正之問題(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110年度事聲字第1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176
號判決,聲請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相對人謝耀春提 起附帶上訴,嗣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07 號判決諭知第一、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關於上訴 部分由兩造按該判決附表五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負擔,關於 附帶上訴部分由附帶上訴人謝耀春負擔,並確定在案。經查 ,本件聲請人繳納之訴訟費用,如後附計算書所示,本件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 訴訟費用」欄所示,並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又聲請人以姚段、何謝麗 珍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惟姚段、何 謝麗珍分別已於本件聲請前之110年11月29日、110年12月4 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自不具當事 人能力,且屬無從命補正之欠缺。依上意旨,聲請人此部分 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6,720元 詳卷附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 第一審戶政規費 3,165元 詳卷附戶政規費收據影本。 第一審地政規費 5,635元 詳卷附地政規費徵收聯單、電子謄本交易憑證等影本。 第一審估價費用 61,500元 詳卷附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收據影本。 第二審裁判費 10,080元 詳卷附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 第二審戶政規費 4,995元 詳卷附戶政規費收據影本。 第二審地政規費 840元 詳卷附地政規費徵收聯單、電子謄本交易憑證等影本。 合 計 92,935元
附表 編號 相對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謝和之繼承人: 謝英要、謝英添、謝宗男、謝榮德、謝淑英、謝聯市、謝美足、吳水山、吳隆傑、吳俊林、吳芷嫻、吳竹、吳寶珠、吳寶秀 2/36 5,163元(算式: 92935×2/36) 2 謝連丁之繼承人: 謝東修、趙阿速、謝智芳、謝智頴、謝慧貞、謝慧宜、黃謝民鳳、謝施秀琴、謝志豐、黃謝彩雲、謝釆樺、謝貴珠、謝陳素雲、謝景棠、童巧諭、童瓊嫃、童翊綾、謝彩絨、謝彩紅、謝彩娥、謝恭助、謝東鎮、張宗賢、張宗棠、張玉蘭、謝青倚、謝東遜、謝東勳、謝東傑、謝芳蘭、謝巧蘭、謝妙蘭、謝淑蘭、謝春杏、謝夏蘭、林秀寶、張仕政、張仕智、張仕誠、張麗雲、張汝芳、邱淑滿、張晁銓、張雅惠、張華玲、張雅菁、張玉霞、王議進、王春桂、王春燕、王郁臻、王鈴瑜、張秀琴、謝銘聰、謝莉莉、謝錦嬋、謝錦儀(上五人為謝誠雄之繼承人)、楊連合、楊雅淇、楊智傑、楊秀玲(上四人為謝愛蘭之繼承人)。 張賴梅枝、張勝雄、張錦鳳、王張良菊、張良薇(上五人為張明煌之繼承人)、李春發、李春德、李春木、李宜芬、李寶珠、李沛容、李亞蓁(上七人為張鑾霞之繼承人) 4/36 10,326元(算式:92935×4/36) 3 謝亭之繼承人: 謝淑珍、謝天出、張謝却、陳春益、陳敬輝、陳麗玲、陳麗瓊、陳秀月、謝尾 4/36 10,326元(算式:92935×4/36) 4 謝榮富 1/108 861元(算式: 92935×1/108) 5 謝榮賢 1/108 861元(算式: 92935×1/108) 6 謝榮貴 1/108 861元(算式: 92935×1/108) 7 謝榮倫 1/108 861元(算式: 92935×1/108) 8 謝耀村、謝耀武、謝耀春、謝美玉、謝朝籐、王盧阿玉、賴玉誠、嚴賴玉燕、江賴玉葉、江賴玉梅、陳謝香、盧仲賢、盧仲瑜、盧珍雪、盧麗芬、盧怡君、盧怡婷(上六人為盧金生之繼承人) 1/18 5,163元(算式: 92935×1/18) 9 謝耀春 4/36 10,326元(算式:92935×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