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861號
TCDV,111,司繼,861,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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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861號
聲 請 人 林宏建

林文正

林嘉興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瑞杰不幸於民國111年1月26 日死亡,聲請人林宏建林文正林嘉興為被繼承人胞兄之 子,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請核備云云。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 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以,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 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林瑞杰於111年1月26日死亡,聲請人林 宏建、林文正林嘉興為被繼承人胞兄林松德、林瑞河之子 等情,有卷附戶籍謄本及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惟聲請人林宏 建、林文正林嘉興既非前揭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人,是聲 請人林宏建林文正林嘉興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琳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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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