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1602號
TCDV,111,司票,1602,202203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602號
聲 請 人 宋昭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秉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究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聲
請狀訴訟標的金額及事實理由中均記載「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惟聲請事項記載「新臺幣30,000元」准予強制執行,
二者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