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538號
聲 請 人 林鍵齐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000 號信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財貴、張淑惠、張怡萍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聲請列「張財貴」為相對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
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就系爭本票關於「張財貴」
部分已有本院107年司票字第8751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並已有債權憑證可供執行)。
㈢提出相對人張淑惠、張怡萍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
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