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1537號
TCDV,111,司票,1537,202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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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537號
聲 請 人 林鍵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涂銘山林毓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確認本件聲請列「涂銘山」為相對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就系爭本票關於「涂銘山」部分
已有本院107年票字第8766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並已有債
權憑證可供執行)。
三、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本票金額「新臺幣陸元」記載是否
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四、提出相對人「林毓惠」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記事均勿省略)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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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