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497號
聲 請 人 廖政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美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補正本票原本一張。
三、確認聲請事項「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計之利息」之記載是否
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
布並於同年7月2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10之1條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自「110年7月20日」以後之
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又執票人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屬非訟事件
而非實體爭訟事件,是執票人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所為聲請之性質,乃為請求權之行使,應受法定最高利率之
限制)。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