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1394號
TCDV,111,司票,1394,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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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394號
聲 請 人 吳棋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清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原本12張。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8年12月21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系爭12張本票均有到期
日之記載,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㈢陳報本件是否經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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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